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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正大收监管局警示函 因未及时披露年报

10-26 发布 485 次浏览 创业投资 信息编号: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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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正大收监管局警示函 因未及时披露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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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正大收监管局警示函 因未及时披露年报,中国网财经9月5日讯 据-网站消息,近期,广西-发布了关于对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正大”证券代码:838141)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中新正大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9日,中新正大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广西-决定对中新正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相关规定的,中国-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具体如下:  关于对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3号  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9日,你公司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9日。河池创业投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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